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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行 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20140T/2018-00164 | 发文字号 | 呼发改财金字[2018]75号 | 成文日期 | 2018-01-31 | ||||||
发文机关 | 市发展改革委 | 信息分类 | 其他信用信息 | 公开日期 | 2018-02-08 |
呼发改财金字〔2018〕75号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行
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成员单位:
为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红黑名单”制度,便于各地更好的开展联合奖惩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负责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此前已经制定出台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制度的地区或部门,应以国家、自治区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作为认定红黑名单的依据。
二、各地区、各职能部门应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并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在本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将名单及相关信息报送市社会信用管理中心。
三、市信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的红黑名单信息后,形成全市信用红黑名单,适时向社会发布。
四、市信用主管部门负责对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同时对信用红黑名单实施联合奖惩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报市人民政府。
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18年1月31日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印发